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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中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房屋租賃 閱讀(3.29W)

一、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租賃關係中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1 、將租賃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二、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 、按約定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未按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 妥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對租賃物不得擅自改變或轉租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租賃期屆滿返還租賃物。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日常中,比較常見的租賃自然就是關於房屋的租賃,這在一些大城市中很常見。畢竟大城市工作機會多,機遇也多,很多人也願意背井離鄉的去打工、奔前程。那麼在大城市立足很多人一開始都是選擇租賃房屋,那麼這個時候就要租賃,租房的過程中,出租方與自己(承租方)其實都是法定的義務需要履行。其中需要承租方履行的義務,主要就是按照約定使用租賃房屋、對房屋內的設施等進行不能破壞、毀損,按照約定時間足額支付租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