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住房保障>租房合同>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租房合同 閱讀(6.53K)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有以下權利:

1.收取租金。

2.使用監督權。對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進行監督的權利。

3.收回租賃物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一方面,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不得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行使使用收益權。

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而由承租人自行維修的,維修費用應當由出租人負擔。如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出賣租賃物的通知義務。

出租人出賣租賃物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對出賣的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這一權利的實現。

4.擔保租賃物無權利瑕疵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物無權利瑕疵,即不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而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受到損害。如果由於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一、承租人有以下權利:

1、使用、收益租賃物的權利。

2、添附權。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賃物上改善或增設某些附屬物。

3、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承租人有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如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合理加以使用。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3、不濫用權利的義務。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或者作其他處分。

4、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支付期限沒有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

5、有關情況的通知義務。

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將此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

6、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