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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房協議中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房屋租賃 閱讀(1.74W)

個人租房協議中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需要實際簽訂租賃協議,這樣對當事人的利益有一個保障,同時也能約束彼此的行為。而在個人租房協議中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負有一定義務的。那大家知道個人租房協議中出租人有什麼義務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個人租房協議中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房屋租賃最長租期多少年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哪些房屋不能租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出租。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係,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矗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係的第一條件。

3、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出租。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的關係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賃關係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它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4、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將所有房屋在轉租出去。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並被罰款。

5、屬於違章建築不能出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准,私自建起房屋並出租,對於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

而小編提醒在協議中最好就違約情形以及違約金也做一個約定,這樣只要日後一方有違約行為的話,那麼另一方就可以實際追求其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