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房屋租賃 閱讀(2.88W)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在進行房屋租賃的過程中,作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及時的騰房,但與此同時,承租人也需要實際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大家知道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中享有以下權利(承租人承擔的相應義務):

1、 按約定收取租金,獲得使用租賃物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轉租房屋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約定收回租賃物及其他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有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按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是用後的狀態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有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若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

二、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中負有以下義務(承租人享有的相應權利):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的的;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相應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同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2、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由於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作為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肯定也是需要實際履行自己的義務。不過,要是不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話,那麼出租人可以主張承租人違約,此時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