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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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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權利有購買租賃物的義務、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協助承租人索賠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購買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賃物。由於買賣合同的內容與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關,因此,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這項義務意味著此時買賣合同的效力要受制於租賃合同。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為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應當履行相關的義務。首先,出租人應按照買賣合同的要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以保證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其次,出租人應協助承租人實際受領租賃物,使承租人享有與受領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再有,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讓他人或者設定抵押,以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獨佔使用權。

協助承租人索賠的義務。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在發生這種索賠權讓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義務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

二、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可分為哪幾類

根據其性質和投資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廠商類出租人即附屬於裝置製造廠商的出租人。

2.金融機構類出租人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該類金融機構利用其資金勢直接參與融資租賃交易,或者為了參與融資租賃交易而設立其屬的租賃部或租賃子公司,在融資租賃市場中佔有重要地位。

3.獨立機構類出租人

即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或者與租賃業務相關的財諮詢公司和經紀公司。這類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主要是用其專業的租賃技術,通過安排各種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戶群體,獨立地進行融資租賃交易,保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購買租賃物、協助承租人索賠這兩者都是融資出租合同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還承擔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因為買賣合同中的內容條款是直接與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關的,所以出租人是不能夠隨意變更合同中與承租人相關的合同內容的,這便是購買租賃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