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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義務:1、交付租賃物的義務;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3、出賣租賃物的通知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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