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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最長租賃多少年 |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房屋租賃 閱讀(2.6W)

房屋最長租賃多少年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房屋出租人不是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就萬事大吉了,房屋出租人的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房子的過程中近年來總會出現一些糾紛,很多都是因為雙方並不明確自己有哪些義務。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而在出租房屋的時候也要注意此時的期限,法律方面也有要求,那一般房屋最長租賃多少年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房屋最長租賃多少年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 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 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 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法律規定單位將房子出租給個人,協議約定期限為三十年。出租過程中,雙方因矛盾鬧上了法院,才知道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日 前,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終於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圓滿了結案件。記者昨日通過採訪律師瞭解到,除了不動產租賃有期限外,對於汽車租賃的時間也有規定,一般 不能超過十年。

在租賃房屋的時候當事人最好籤訂相應的合同,而《合同法》中對房屋租賃的期限其實是由明確規定的,此時最長不能超過20年。而要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租房期限超過了6個月的話,那麼此時就是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的。關於房屋最長租賃多少年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