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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賠償房價上漲損失如何處理?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13W)

首先是可以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賣人通過認購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此,買方遇到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無理解約的,可據此通過司法途徑追究開發商責任。

開發商違約賠償房價上漲損失如何處理?

如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已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而開發商已經按照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建議購房者在保護自身權益時,可向法院主張將認購書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如開發商已將房屋另賣他人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開發商毀約我們是可以通過法律的來保護我們的權益的,但是前提是我們一定要儲存好購房時簽訂的各種合同資料以及繳付訂金的憑證。

買房子是老百姓的頭等大事,大部分人都希望自己買的房子能夠升值。可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遇到自己看好了房子,訂金也交了,在這過程中房子的價值升高,開放商趁機毀約提高價格,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在必要的時候訴諸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