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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因房價上漲解除合同如何賠償買家

房產的糾紛 閱讀(1.72W)

很多人理直氣壯地以為,房價上漲的情況下,賣方可以反悔不賣,大不了承擔違約責任,真相是否如此?

賣家因房價上漲解除合同如何賠償買家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二手房買賣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解決相關問題。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買方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作為違約的賣方仍應當依法繼續履行合同約定、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 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