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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賠償低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開發商違約賠償低的處理方式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或者是請求人民法院進行酌增。

開發商違約賠償低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我們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牆、樑開裂;外牆、外窗、衛生間滲水;牆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一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這裡所講的“一定期限”其實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後,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後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放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房人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一併賠付。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根據法律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如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戶型、裝修標準、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常見,很多人以為是虛假宣傳,見怪不怪,實際上是開發商違約!

現在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和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因為種種原來,出現違約的行為,給購房者帶來諸多不便還有損失。購買者維權的辦法一般都是要求進行賠償,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賠償的時候,是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標準來計算賠償的數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