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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逾期交房承租人解除合同

逾期交房 閱讀(2.7W)
出租人逾期交房承租人解除合同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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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逾期交房承租人解除合同怎麼要求賠償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房屋的租賃時,出租人要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簽訂租賃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有利於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出租人如果不能按時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完全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如果出租人逾期仍未交付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租人交納定金的,可以要求出租人雙倍返還。如果房屋在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尤其對於商鋪等商業性房屋來講,將會使承租人蒙受損失。因此,當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賃合同的規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