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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出租人要賣廠房解除權在承租人嗎

房屋租賃 閱讀(1.81W)

租賃期間出租人要賣廠房解除權在承租人嗎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要賣廠房解除權在誰?

租賃期間出租人要賣廠房租賃雙方都沒有解除權,因為《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否則提前解約都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二、租賃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提交民事訴訟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出租人賣廠房的目的是很明確的,個人認為買廠房的目的也是要很快將廠房投入使用,但可以肯定的是,廠房所有者如果因為要出售廠房就單方面的和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話,那麼作為原承租人完全是可以追究房東的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