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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能否主張出租人已解除合同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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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能否主張出租人已解除合同的賠償?

一、次承租人能否主張出租人已解除合同的賠償?

不能主張賠償,出租人應當首先認定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相關合同的合法性,如果該合同沒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那麼是可以立即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次承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張相關賠償,並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

二、非法轉租發生以下法律效果:

(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承租人轉租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承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義務。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係。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時,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對轉租的法律規定各國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限制主義。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以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委於第三人。尤其不得將物轉租;一種是放任主義。如法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有轉租的權利,但租賃契約有禁止約定除外。根據合同法我國系採限制主義。

對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依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對於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當然無效並未明確。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大量因非法轉租引起的糾紛。解決此問題的分歧有助於實踐中對非法轉租的準確理解與運用。

三、非法轉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轉租合同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

其次轉租符合合同的功能,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是出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並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獲取出租房屋帶來的租金收益,轉租行為的發生並不影響出租人實現收益,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確保其收益。

最後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其目的是鼓勵交易,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非法轉租合同本質上屬債權合同,債權合意成立的效力不應當受第三人約束,因此轉租合同雖未經出租人同意,亦應為有效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出租人私自將房產權轉租給次承租人的行為,必須要經過房主的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私自處理的,顯然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