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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他人借名買房登記自己名義房屋債權人能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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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他人借名買房登記自己名義房屋債權人能否強制執行

周某羽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援周某羽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未對案件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周某羽李某峰的母親,李某峰張某涵系夫妻關係。周某羽因與張某涵李某峰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張某涵李某峰未按期履行上述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對周某羽的給付義務,周某羽申請強制執行。一審法院凍結了李某峰名下開戶行賬戶記憶體款,並且查封了李某峰名下位於房山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21年3月13日,周某羽針對上述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一審法院於2021年3月17日作出裁定,駁回周某羽的異議請求。

周某羽李某峰2014年10月1日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書》,約定周某羽李某峰名義購買涉案房屋,所有全部款項均為周某羽支付,李某峰僅為借名人。2014年10月,周某羽李某峰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當時支付了首付款,並且每月將貸款月供存到李某峰名下的賬號還款賬戶內,因每次存入房貸金額固定,所以至今累計劃扣後的餘額為128490.25元,該筆餘額應為周某羽所有。一審法院將該筆款項作為李某峰的財產進行凍結存在錯誤。因涉案房屋的還款賬戶被凍結,已造成兩次逾期還款。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將周某羽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請求改判支援周某羽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張某涵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周某羽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涉案房屋屬於張某涵李某峰的婚房,李某峰將個人收入轉給周某羽,讓周某羽幫忙向銀行償還貸款,故涉案房屋及李某峰名下賬戶記憶體款均為張某涵李某峰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周某羽無關。

李某峰辯稱,同意周某羽的上訴請求。涉案房屋系周某羽李某峰的名義購買,應歸周某羽所有。李某峰名下的存款系周某羽轉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法院查明

周某羽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終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2.暫緩將從李某峰賬戶已劃扣的資金給付給周某羽,以免造成錯誤;3.解凍李某峰名下賬戶,以免擴大周某羽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周某羽曾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李某峰張某涵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一、李某峰張某涵償還周某羽借款270萬元;二、李某峰張某涵周某羽支付利息。一審判決後,張某涵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李某峰張某涵2020年12月30日前向周某羽償還借款260萬元。

張某涵李某峰未履行上述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周某羽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一審法院凍結了李某峰存款128490.25元,並於同年2月22日扣劃了128490元;2021年1月14日裁定查封李某峰名下涉案房屋,。

周某羽提交的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顯示:2021年2月22日,法院因扣劃李某峰名下賬號128490元。

周某羽向一審法院提交李某峰(甲方)與周某羽(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書》,雙方約定:周某羽李某峰名義購買位於房山區房產一套,李某峰接受周某羽委託,以李某峰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實際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全部由周某羽支付,周某羽是實際出資人和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該房登記在李某峰名下,包括房屋及將來的相關裝修及相關附屬設施,其實際所有權歸周某羽所有,由周某羽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即周某羽享有該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因該房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周某羽實際承擔。周某羽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李某峰名下交易流水明細顯示,自2015年4月起,周某羽定期向李某峰前述賬戶內轉賬。

周某羽以其與李某峰簽訂《借名購房協議書》,其以李某峰名義購買涉案房屋,首付款及每月貸款均為周某羽支付,李某峰名下中國銀行內被劃扣的128490.25元應為周某羽所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裁定書,裁定駁回周某羽的異議請求。周某羽不服上述裁定,於2021年3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張某涵曾以離婚糾紛為由將李某峰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涵的訴訟請求。

本案審理中,經一審法院詢問,周某羽借名買房系因其名下有貸款,如以周某羽名義購買,需要多交首付;因辦理過戶登記仍然需要支付款項,故購買後未辦理過戶登記,現房屋仍登記在李某峰名下,現房屋由周某羽李某峰居住。張某涵稱涉案房屋系其與李某峰婚前由李某峰購買,由李某峰支付首付款並負責償還貸款;其亦知曉周某羽李某峰轉賬的事兒,但稱系因李某峰將錢交給周某羽管理。張某涵另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的原件及相關費用的票據。

法院認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本案中,周某羽雖系申請執行人,但其訴訟主張實際是對執行標的主張享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且其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故一審法院依法進行審理。

案外人異議的成立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標的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為前提。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涉案房屋登記在李某峰名下,根據不動產權證書,李某峰系房屋的所有權人,一審法院據此查封涉案房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周某羽李某峰達成的借名買房協議,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並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周某羽以其系實際出資購房人為由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其實系依據合同享有的請求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權,故周某羽以其系實際出資購房人,系涉案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由主張人民法院應對涉案房屋停止執行,依據不足。

關於涉案賬戶內錢款的權利人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也就是說,銀行存款的權利人根據目前的賬戶名稱判斷,而與之前的款項來源無關。本案中,涉案存款現登記在李某峰名下,權利人即應認定為李某峰。雖周某羽定期向李某峰賬戶內轉賬,但考慮到該款項系用於償還涉案房屋的貸款,張某涵李某峰曾有離婚糾紛的訴訟,現雙方就涉案房屋尚有爭議,亦未經有權機關認定,故周某羽現關於涉案賬戶內錢款的主張,理由欠缺,證據不足,不予支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周某羽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因李某峰張某涵未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債權人周某羽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審法院凍結了李某峰名下賬號記憶體款及涉案房屋。周某羽主張上述財產歸其所有,故針對上述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並在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之後,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銀行存款的權利人應當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本案訴爭賬戶登記在李某峰名下,涉案款項在進入李某峰賬戶前後並未對款項的性質予以特定化,故周某羽將涉案款項轉入李某峰的賬戶後即為李某峰所有。一審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凍結李某峰名下的賬戶及其中的款項,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另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生效的要件,且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因涉案房屋登記在李某峰名下,一審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符合上述規定。周某羽在訴訟中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李某峰就涉案房屋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書》,其實際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並且定期向李某峰的涉案賬戶內轉賬,用於償還涉案房屋的貸款,據此主張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對此,法院認為,《借名買房協議書》系周某羽李某峰就涉案房屋所做的內部約定,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周某羽依據該協議享有的是要求李某峰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權,而非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周某羽以其實際支付涉案房屋購房款為由主張其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亦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於周某羽要求解除對李某峰名下涉案賬戶記憶體款的凍結以及停止執行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