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房產買賣律師——出資購房登記他人名義屬於借名買房還是共同投資如何認定

律師隨筆 閱讀(8.53K)

原告訴稱

房產買賣律師——出資購房登記他人名義屬於借名買房還是共同投資如何認定

原告周某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將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至原告及孫某雨名下。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林某河系原告周某慧原配偶孫某雨的朋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系原告周某慧於2010年2月9日使用被告林某河的名義購買,並登記在被告林某河的名下。雙方口頭約定該房屋為借被告林某河之名購買,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周某慧。涉案房屋總價款為1492117元,首付款302117元並貸款119萬元,上述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原告周某慧支付。

原告周某慧辦理了房屋入住手續,對房屋進行裝修,交納了各項物業費用。現涉案房屋由原告周某慧實際居住。原告周某慧作為實際的房屋所有人行使了全部權利與義務。現被告林某河不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周某慧名下,因此訴至法院。

原告孫某雨訴稱:當時是我找林某河購買房子的,我們是共同投資,用林某河的名字,我給他一定的補償。周某慧要求過戶我不同意,我需要給林某河一定的補償。我和周某慧房子比較多,我希望一起處理,我不同意原告周某慧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林某河辯稱,是孫某雨借我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屬於我們共同投資。當時孫某雨找到我,說想要投資買房,但是由於原告周某慧名下有房,因此想借我的名義進行購買。我跟原告周某慧沒有任何關係。這個案子西城法院已經判過了,應該適用一事不再理,不同意原告周某慧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某銀行述稱:我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現涉案房屋已經抵押。涉案房屋是林某河辦理的貸款手續,林某河是借款人。償還貸款及利息後可以過戶,對於誰償還貸款問題,我行按照法院文書執行。

 

法院查明

周某慧與孫某雨原系夫妻關係,林某河系孫某雨的朋友。周某慧與孫某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協商借用林某河名義購買房屋。2010年2月9日,林某河與北京市Y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由林某河購買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一號房屋(現登記為西城區一號),總價款1492117元,其中首付款302117元,貸款119萬元。此後,林某河與某銀行簽訂住房擔保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由某銀行向林某河發放貸款,貸款金額為119萬元,貸款用途為用於購買涉案房屋,同時對涉案房屋設定抵押,抵押人為林某河,抵押權人為某銀行。涉案房屋實際交付後由周某慧使用。

2015年,周某慧曾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其名下。該院認為,涉案房屋設立有抵押,因貸款尚未清償,涉案房屋正處於抵押期間。各方當事人未能提前清償涉案房屋的全部貸款。因此,原告周某慧要求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援,故判決駁回原告周某慧的訴訟請求。

2019年1月16日,周某慧與孫某雨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准予離婚

本案審理中,周某慧表示其現在可以償還全部涉案房屋的貸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一、在周某慧向某銀行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十日內,林某河協助將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為周某慧;

二、駁回周某慧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周某慧訴稱和孫某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林某河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借用林某河名義購房。孫某雨和林某河均稱系其二人達成借名買房協議,否認周某慧系借名人。法院認為,周某慧和孫某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用林某河名義購房,在無充分證據表明借名人系孫某雨一人的情況下,應認定借名買房系周某慧和孫某雨共同的意思表示,現孫某雨和林某河否認周某慧系借名人的意見,未提供證據且有違常理,法院不予採納。

庭審查明,涉案房屋設立有抵押,抵押權人為某銀行,現周某慧同意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在其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的情況下,可以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鑑於孫某雨在本案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將涉案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至周某慧及其名下,故可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周某慧一人名下。

孫某雨和林某河稱借名買房系共同投資,並答應給林某河一定的補償問題,可另行解決。關於本案是否屬於重複訴訟問題,周某慧表示其現在可以償還全部涉案房屋的貸款及利息,屬於出現新的事實,故不屬於重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