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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產權人借名買房後能否再出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06K)

名義產權人借名買房後能否再出售?

一、名義產權人借名買房後能否再出售?

借名人與購房人經過協商一致,簽訂借名買房協議由購房人登記房屋產權,借名人實際出資購買的商品房,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援房屋產權歸借名人所有,在未進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購房人未經借名人同意擅自將房屋出售,屬於違反借名買房協議的違約行為,獲得的購房款也屬於不當得利,這麼做顯然是不對的。

二、借名買房的裁判要旨

1.借名人與出名人為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借名人依據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該房屋的執行。

2.在借名買房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借名人可以依據實質上的代持關係要求出名人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但此項權利系基於合同關係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在經法定變更登記程式完成物權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據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未經公示程式即直接被確認為房屋的物權人,其所享有的債權請求權也不具有對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絕對效力。

3.借名人為規避國家房屋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故借名買房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但其嗣後通過消除限購政策障礙補正了合同效力,並通過生效判決的執行完成了不動產登記,成為該房屋所有權人。此係在法院再審後出現的新事實,已從根本上改變了房屋的權屬關係,申請執行人在對出名人的執行程式中主張繼續執行已經屬於借名人的房屋,缺乏理據,不應支援。

綜上所述,借名買房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並保留好付款單據,若因房產歸屬和出售問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憑書面證據以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