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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糾紛——北京經濟適用房未能上市時借他人名義購買上市後能否起訴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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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屋糾紛——北京經濟適用房未能上市時借他人名義購買上市後能否起訴過戶

周某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變更手續;

2.本案各項訴訟費用與訴前房屋的保全責任保險費2000元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愛人趙某傑系同事兼朋友關係。2002年被告欲在北京購置住房一套。被告愛人趙某傑得知後明確告之,其愛人陳某英剛落戶北京有購房資格,二人願意原告借被告名義申請購房,待日後原告具備購房資格時,可無條件協助原告辦理過戶。2002年8月,原告以被告名義購得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一套。原告支付購房款,契稅,印花稅等一切相關費用並裝修居住至今。

2018年11月原告取得北京市購房資格,遂請求被告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而被告不但未按約定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反而無緣由向被告索要高額費用。2019年7月17日,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周某珍與被告陳某英就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達成的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因陳某英與趙某傑以離婚糾紛名義查封了此房,導致該房不具備過戶條件而未獲法院過戶支援。現該房已解除查封,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切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陳某英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個借名買房與周某珍和陳某英沒有關係,是趙某傑與陳某君當時商量的。2002年,原告與陳某君結婚時沒有住房,陳某英軍有北京戶口,所以當時陳某君找我商量用陳某英名字買房,說2、3年分房,房子分了之後,這個房子還給我,錢還給陳某君。

之後房屋一直出租,陳某君出國一直聯絡不上,後來陳某君回國我找他商量房子的事情,要麼過戶要麼還錢,陳某君說他與周某珍要離婚,周某珍要把房子過戶到她名下,因為手續不全,讓我等著。直到2019年元旦,陳某君來找我商量,並達成協議給66萬元,後寫了兩份協議讓我配合過戶給周某珍名下,但是我認為不能過戶給周某珍,所以沒有談妥。

 

法院查明

2002年8月28日,北京H公司(出賣人)與陳某英(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周某珍支付了購房款,並於2003年10月份對訴爭房屋進行了裝修,並一直居住至今。2004年8月16日,訴爭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完畢,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陳某英。訴爭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2019年5月份,周某珍以合同糾紛為由將陳某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行為)有效;陳某英協助周某珍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周某珍名下。本院,判決確認周某珍與陳某英就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達成的借名買房協議有效。因訴爭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形,故本院對其要求過戶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另查,周某珍具備購房資格,訴爭房屋具備過戶條件。

 

裁判結果

一、陳某英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周某珍將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至周某珍名下;

二、駁回周某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予支援。現根據生效判決,周某珍與陳某英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有效,且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故周某珍要求陳某英協助辦理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