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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律師——借他人名義買房登記人反悔起訴強制過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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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合同律師——借他人名義買房登記人反悔起訴強制過戶案例

原告訴稱

劉某傑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被告將位於北京市大興區A室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劉某傑名下;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以被告名義購買了北京市大興區A室房屋,原告繳納全部購房款31992元並向被告支付購房指標款2萬元。原、被告共同簽署《房證轉賣協議》,詳細說明了原告借被告之名購買訴爭房屋的事實。2000年5月,原告收房,隨後原告裝修房屋並居住至今。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屋能夠辦理房屋過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將訴爭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是被告始終拒絕。

 

被告辯稱

吳某剛孫某玲辯稱,被告雖於2000年3月3日與原告簽訂了房證轉賣協議,但不意味著是被告將房屋產權一併轉讓,當時只是基於孫某玲與原告是親戚關係,因原告家庭當時無房居住,所以被告將購房資格證轉讓給原告,但在協議中並未明確該房屋永遠屬原告所有,同時也未明確被告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相關文字記載。從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沒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為原告辦理產權登記的任何跡象及文字表述,現在該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所以被告認為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利,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其中第三項明確約定轉讓的不動產或者是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的,依照本條約定該合同屬應當登記的物權,在未取得財產權利之前的受讓行為明顯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所以被告認為該轉讓協議應屬無效。

按照合理對價,被告願意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雖原告家庭在此居住了十幾年,被告因與原告系親戚關係,所以願意依照雙方的過錯程度對原告給予補償,要求原告將房屋騰退返還給被告,故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吳某剛孫某玲原系夫妻關係,孫某玲劉某傑侄女,林某劉某傑系朋友關係。

2000年3月3日,劉某傑(買方)與吳某剛孫某玲(賣方)就北京市大興A室房屋簽訂《房證轉賣協議》,約定:吳某剛孫某玲1996年隨父回京自願同意將房證以2萬元賣給劉某傑,其已將2萬元現金付給吳某剛孫某玲本人,如有違約由賣方吳某剛孫某玲付一切法律責任。購房資金是由劉某傑本人所出。

2000年5月19日,吳某剛委託林某(買方)與北京市Y公司(賣方)簽訂《購房協議書》,約定:買方購買房屋為北京市大興A室,總房款93825元,其中市政府補貼61833元,買方個人應付31992元。賣方於2000年6月19日交給買方所購房屋,由賣方出具《準用證》作為房屋交用及買方辦理進住手續的證明。

對於劉某傑吳某剛孫某玲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劉某傑稱:原、被告雙方對於借名的書面約定、購房款項由原告支付且持有繳費憑證原件、購房合同由原告持有、原告為實際收房人且裝修、佔有、使用房屋的事實,均可以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事實,被告有義務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其提供證據如下:證據1、房證轉讓協議。證明:原、被告達成借名買房協議,原告借被告之名購買訴爭房屋。原告交付2萬元購買指標費用給被告,訴爭房屋的購房款系由原告出資。證據2、購房協議書。證明:買方簽字人林某為原告的朋友,其代表原告在購房協議書上簽字,該房屋的實際購買人為原告。

證據3、居民入住合約。證明:該合約中房屋產權人代簽之人為原告,該房屋的實際購買及收房入住均為原告,原告為房屋的實際權利人。證據4、購房款收據。證明:購房款的繳納人林某系受原告委託,代原告交納購房款,原告為購房款的實際出資人。證據5、收據(2001年3月12日)。證明:訴爭房屋收房之時,原告按照物業收費清單繳納費用,原告為訴爭房屋的實際收房人,即為實際權利人。

證據6、收據(2001年4月10日)。證明:該收據為房屋裝修期間垃圾清運費收據,該款項的實際繳納人林某系受原告委託,幫助其裝修房屋,證明該房屋的裝修人為原告,原告為房屋的實際權利人。證據7、房屋管理手冊。證明:原告為房屋的收房人。證據8、物業、供暖、水、電等收據及發票。證明:自房屋交付使用起,該房屋都是原告在實際佔有使用,原告為該房屋的實際權利人。證據9、裝修憑據。證明:原告裝修訴爭房屋的事實。證據10、證人證言。證明:證人林某系接受原告委託,代原告交納購買訴爭房屋的購房款,簽署協議且裝修房屋,該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為原告。

吳某剛孫某玲對於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協議並不能證明是房屋買賣,只是房證買賣。被告只是讓原告居住,至今也沒有收取原告的租金。證據2真實性沒有問題,但具體無法核實,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3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4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收據上寫的是吳某剛,並不能證明是原告所交。證據5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6與本案無關。證據7不認可,沒有原告簽字。證據8這些收據的產權人都顯示為吳某剛,不能證明是原告所交。證據9與本案無關。證據10真實性不認可,證人應出庭作證。

涉案房屋從北京市Y公司交付使用後一直由劉某傑居住使用至今。對於房屋裝修,劉某傑稱是其接收房屋後進行的裝修,吳某剛孫某玲稱其二人未出資進行過裝修,但具體是誰進行的裝修並不清楚。

 

裁判結果

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吳某剛孫某玲協助劉某傑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吳某剛名下位於北京市大興A室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過戶至劉某傑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傑吳某剛孫某玲之間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借名買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買房是一種典型的“名實不符”的行為。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劉某傑吳某剛孫某玲之間就借名買房簽訂有《房證轉讓協議》,且涉案房屋雖系以吳某剛孫某玲名義購買,但所有款項系由劉某傑出資支付,房屋自購買後吳某剛孫某玲一直未佔有使用,購房原始票據等材料亦由劉某傑持有,劉某傑支付了物業、供暖、水、電費等費用。基於以上事實,法院認為劉某傑吳某剛孫某玲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現劉某傑主張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