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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借他人名義買房後登記人去世子女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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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借他人名義買房後登記人去世子女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北京市通州區a號房屋(以下簡稱a室)歸原告周某江所有;2、五被告協助辦理a室的過戶手續。

事實與理由:陳父陳母夫妻共有五女,即長女陳某蘭、次女陳某霞、三女陳某潔、四女陳某芝、五女陳某莉陳父2021年因病去世。2011年3月,原告與陳父達成一致意見,陳父購買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原告支付,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2012年8月20日,陳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書。2013年陳父某律所見證代書遺贈,自願在其去世之後,將涉案房屋遺贈與原告所有。因此,特起訴於貴院,請依法公正判決本案,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被告辯稱

被告陳某蘭陳某霞陳某潔陳某芝陳某莉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訴爭房屋a號是從崇文區一號我父親的一間私有房屋拆遷得來的。一號房屋購買於2003年,當時我母親陳母在世(2006年去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拆遷得來的a號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陳父2013年4月16日的遺贈,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該份遺贈書是無效的。

遺贈書中顯示a號房屋的購房款是原告周某江支付的,對此需要其提供充分證據,我們認為a號房屋的購房款就是一號院房屋拆遷款支付的。當時拆遷款47萬多,a號房屋購房款才43萬,足夠支付a號房屋的購房款。訴爭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我父親擅自處置是無效的。原告無論選擇借名買房的合同糾紛還是遺贈糾紛,我們的答辯意見是一致的。

 

法院查明

陳父陳母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五女,即長女陳某蘭、次女陳某霞、三女陳某潔、四女陳某芝、五女陳某莉2006年12月6日,陳母去世。2021年1月20日,陳父去世。

2002年6月4日,周某鳳(贈與人)、陳父(受贈人)、周某江(受益人)簽訂《房屋贈與協議》一份,約定:贈與人周某鳳在崇文區一號院的2幢北房四間以周某鳳的名字登記,屬周某鳳個人所有,隨著城市危改和拆遷工作的不斷推進,本人自願將上述地址的2幢北房靠東南角的一間贈與陳父名下,並於2002年六月份將房產本過戶給陳父,受贈人自願以產權人的名益承擔此房產的任何變遷,自願配合此房產的各項辦理拆過事宜和過戶手續,今後如遇政府城市改造或危房拆遷,受益人歸屬周某鳳之弟--周某江所有。陳父同意接受履行產權過戶義務。所購房產按國家政策五年後將產權過戶給周某江本人。

周某江應積極配合陳父辦理房產過戶於續,由於陳父年事已高,五年後如遇百年或行動不便,陳父應責成其子女代理房戶過戶事宜,此協議經與受贈人,受益人協商一致達成贈與合同,雙方精誠合作,共同履行。

2011年3月22日,陳父(甲方)與周某江(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1、甲方以陳父的名字申請到二居室一套,甲方放棄購買。2、甲方自願轉讓給乙方(周某江)購買。3、乙方承擔購房款共計肆拾叄萬零壹佰叄拾貳元整(430132元),由乙方支付。4、由於政策原因五年之內過不了戶,待產權證下來後符合政策時,甲方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5、過戶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6、如遇國家政策有變,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無理要求。7、甲方在能過戶的情況下,不協助過戶或有反悔,應給乙方按當時市場價安置房屋一套。8、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到場辦理過戶,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雙方子女)直至協助產權過戶。9、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時起即時生效。

2011年8月17日,陳父(買受人)與北京R公司(出賣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陳父購買a號房屋,購房款432427元。2012年8月20日,a室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下發,登記在陳父名下,房屋性質為限價商品住房。該房屋交付後由周某江居住使用至今,相關合同、房屋所有權證、交費票據等均由周某江儲存。

2013年4月16日,陳父在律師見證下籤署《遺贈》書面材料一份,載明:2011年3月11日,陳父與北京C公司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單獨取得北京市通州區a號安置房屋一套。該房屋全部房款肆拾叄萬零壹佰叄拾貳元整(430132元)已經全部由受遺贈人周某江支付完畢。2012年8月20日,陳父取得北京市通州區a號房屋所有權證書。現在,立遺贈人特立遺贈內容如下:1、立遺贈人自願在自己去世之後,將自己位於北京市通州區a號安置房屋給周某江一人所有。其他任何人對上述的房產不再享有任何的權利。2、本遺贈一式兩份,在立遺贈人簽字後生效。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釋明,原告周某江選擇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向被告主張權利,不再按照前述《遺贈》主張權利,並申請將本案案由變更為合同糾紛。

 

裁判結果

一、被告陳某蘭陳某霞陳某潔陳某芝陳某莉協助原告周某江將北京市通州區a號房屋變更登記至周某江名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清;

二、駁回原告周某江的其它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首要爭議焦點在於原告周某江陳父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結合《房屋贈與協議》、《協議書》內容,雙方之間對借名買房以及條件允許時過戶進行了明確約定,雖然《遺贈》所體現的法律關係與借名買房並不一致,但其所載的基本事實與前述協議並不衝突,可見陳父多年來數次通過書面檔案確認了a室購房款由周某江支付,房屋實際權利人為周某江的事實,結合周某江實際居住a室並保管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票據的事實,法院確認原告周某江陳父之間成立關於a室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

至於被告辯稱a室系拆遷安置房,陳父處分行為侵犯了其母親陳母財產權利的意見,結合現有證據,原崇文區一號拆遷進行了貨幣補償,但無法作出a室系依據人身屬性進行安置的判斷,且陳父多次表示購房款由周某江支付,因此被告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為否定原告權利的有效抗辯,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陳父已去世,現原告周某江要求陳父的繼承人即五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理由正當,符合合同約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援。至於原告要求確認a室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因其本案系依據合同行使債權請求權,現徑行要求確認物權,法院對此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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