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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借名購買兩限房房屋登記人在未返還出資前能否要求佔有人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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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借名購買兩限房房屋登記人在未返還出資前能否要求佔有人騰房

原告(反訴被告)趙某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北京市通州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騰退並交付原告,並將該房屋所有權證、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書返還給原告;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房屋佔有使用費;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雙方於2014年11月23日簽訂《協議》,協議約定:茲有蘇某巨集購買趙某芬名下住房一套(通州區一號)。一、購房款蘇某巨集已全部付清。二、趙某芬將所有票已轉交蘇某巨集。包括: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書。三、房屋所有權證由蘇某巨集保管。四、趙某芬到年限無條件過戶房屋,過戶費及相關費用由蘇某巨集承擔。賣房人:趙某芬,買房人:蘇某巨集。

涉案房屋於2014年3月13日交付被告佔有使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判決:確認原告趙某芬與被告蘇某巨集於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訂的《協議》無效。原告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現生效的民事判決已經確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就涉訴房屋的協議無效,原告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要求被告返還涉訴房屋及該房屋所有權證、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書,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應予支援。

 

被告辯稱

被告(反訴原告)蘇某巨集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因為我是從開發商處直接購買房屋,與趙某芬屬於借名買房的關係,我方是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原告是以誘騙違法獲取的不當得利,根據“兩限房”的規定私下不能進行指標轉讓或者收取好處,故原告趙某芬屬於非法不當得利,應該及時返還並賠償被告五年多的好處費16萬元及利息,確定原告的行為屬於詐騙違法行為。

我方要求對方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包括房屋的升值費用。涉案房屋是拆遷所得不是搖號所得,因此不存在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在之前判決書明確指出房屋涉及購房款及裝修款的問題所以不予處理騰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其沒有提及全部房款裝修、房屋損失包括騙取的好處費,不符合雙向返還條件。故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無效取得所有權,同時有付款的義務,先付款再享有所有權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中都沒有體現。房屋由被告全款交至開發商,故被告是實際的出資人及享有人,原告在事實中轉讓了指標收取了好處費,故原告無權索要涉案房屋。

同時提起反訴,要求:1、判令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購房款429771元、登記費80元、印花稅票5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7712元、契稅12893.13元,共計462672.87元;2、判令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額外支付的購房好處費16萬元;3、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對涉案房屋進行的裝修投入147000元;4、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因合同無效導致的房屋升值差價損失290萬元;5、判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的鑑定費評估費以及反訴費用。

針對被告(反訴原告)蘇某巨集的反訴,原告(反訴被告)趙某芬辯稱: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根據規定,排除貨幣返還形式,反訴人的要求屬於損失範圍,關於第二項訴請,我方認為不存在購房好處費,該筆費用屬於購房款的一部分,關於第三項訴訟請求,需要反訴人提交相應證據並證實2014年至今的折舊損失。房屋差價沒有證據。雙方在買賣房屋辦理手續時,原告和被告對房屋性質知情,房屋價格與其他商品房屋價格有明顯區別,反訴人作為買房人在買房時應該對房屋的性質產權的問題進行充分了解,所以反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存在過錯。

根據規定,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我方認為我方應承擔30%的過錯,由對方承擔70%。且反訴人自2014年3月對涉案房屋進行使用,即反訴人獲得相應利益,就反訴人的事實理由中表述的房屋是期房、16萬元好處費、房屋性質等問題與客觀事實不符,本案涉及的事實,在上一案件中法院已將查明,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法院查明

2014年3月13日,趙某芬(買受人)與北京H公司(出賣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該限價商品住房地址為通州區一號。該限價商品住房總價款為429771元。買受人採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被告蘇某巨集已將購房款429771元交納。2014年3月13日,被告蘇某巨集在原告趙某芬辦理入住手續後入住一號房屋,入住之時一號房屋為毛坯房。

另查,2014年9月1日,一號房屋登記在原告趙某芬名下,房屋建築面積為88.56平方米,房屋性質為限價商品住房。

2014年11月23日,原告趙某芬與被告蘇某巨集簽訂《協議》,約定:茲有蘇某巨集購買趙某芬名下住房一套。一、購房款蘇某巨集已全部付清。二、趙某芬將所有票據已轉交蘇某巨集。包括: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書。三、房屋所有權證由蘇某巨集保管。四、趙某芬到年限無條件過戶房屋,過戶費及相關費用由蘇某巨集承擔。協議最後有賣房人趙某芬簽字,買房人蘇某巨集簽字。

2018年,趙某芬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蘇某巨集,要求1、依法確認趙某芬與蘇某巨集於2014年11月23日簽訂的《協議》無效;2、判決蘇某巨集將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京洲園A號樓3單元B號房屋騰退並交付原告,並將該房屋所有權證、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返還給原告;3、判令蘇某巨集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本院受理此案後。就該協議簽訂的背景,原告趙某芬稱其當時沒有錢,想賣房。原告趙某芬的母親趙母通過鄰居認識的被告蘇某巨集,被告蘇某巨集自願購買,我就把這個指標轉讓給被告蘇某巨集,被告蘇某巨集支付房款,再給我16萬元。被告蘇某巨集表示其是經人介紹把電話給的原告趙某芬,原告趙某芬聯絡他說家裡房屋太多,郊區的房屋不想要。雙方均認可一號房屋購房所產生費用都是被告蘇某巨集交納的。2014年11月23日,原告趙某芬將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書交給被告蘇某巨集。

此外,被告蘇某巨集稱其於2014年3月14日將購買一號房屋的好處費16萬元按照原告趙某芬要求支付給原告趙某芬的外甥女王宣力。原告趙某芬認可給付16萬的事實,但認為該費用是其轉讓購房指標的錢,屬於購房款的一部分。

法院判決:“確認原告趙某芬與被告蘇某巨集於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訂的《協議》無效。”在該判決書載明“關於原告趙某芬主張被告蘇某巨集騰退、交付房屋,並將該房屋所有權證、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書返還的訴訟請求,因涉及到購房款返還及房屋裝修等問題,且被告蘇某巨集主張就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問題另案解決,故本院對原告趙某芬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經核實,除上述購房款及16萬元外,被告蘇某巨集為購買一號所支出的其他費用包括:契稅12893.13元、登記費80元、印花稅5元、公共維修基金17712元。

評估,一號在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值為3241200元;一號室內裝修殘值為59660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蘇某巨集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騰清並將該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款發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稅收繳款書一併返還給原告(反訴被告)趙某芬;

二、原告(反訴被告)趙某芬返還被告(反訴原告)蘇某巨集購房款、登記費、印花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契稅共計460461.13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執行清;

三、原告(反訴被告)趙某芬返還被告(反訴原告)蘇某巨集為購房另行支付的16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執行清;

四、原告(反訴被告)趙某芬給付被告(反訴原告)蘇某巨集房屋溢價損失及裝修費用損失共計1618866.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執行清;

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趙某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蘇某巨集的其他反訴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雙方關於訴爭房屋簽訂的《協議》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的情況下,被告蘇某巨集應將一號房屋返還給原告趙某芬。同時,趙某芬應將蘇某巨集墊付的購房款429771元、登記費80元、印花稅5元、住宅專項維修基金17712元、契稅12893.13元返還蘇某巨集。同時,蘇某巨集亦需將相對應票據和證書返還趙某芬。

對於蘇某巨集在購房款之外為取得一號房屋另行支付給趙某芬的16萬元費用,趙某芬需予以返還。關於原告趙某芬主張的佔有使用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關於蘇某巨集反訴所主張的房屋溢價損失及裝修費用損失,系其因合同無效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涉案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限價商品房在取得權屬證書後5年內不得轉讓的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負有主觀上的過錯。

被告蘇某巨集雖辯稱其對房屋性質不知情,但結合購房過程及《協議》約定內容,可以認定蘇某巨集對訴爭房屋的性質是知情的,故,結合協議簽訂及無效的過程,綜合判斷確定趙某芬負60%的責任,蘇某巨集負40%的責任。具體數額,參考《價格評估報告書》所出具評估結論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