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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律師——再婚後去世 | 配偶能否繼承其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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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遺產繼承糾紛律師——再婚後去世,配偶能否繼承其婚前財產

 

 

原告訴稱

李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區1號房屋,該房屋由李母繼承所有,二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按照市場價值向二被告支付折價款。

事實和理由:我與被繼承人李父於1996年10月18日結婚,雙方系再婚,再婚後未生育共同子女。我與李父結婚時我有四個子女均已成年,李父有李某國及李某麗兩個子女。李父於2016年1月2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我與李父婚姻存續期間,李父所在單位財政部機關服務局於1999年3月21日向職工出售公有房住宅樓,使用我和李父的工齡折算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24762.62元房款,共同購買1號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李父名下。李父去世後,李某國到我的住處吵鬧,要求入住該套房屋。我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李某國的行為給我帶來生命危險,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李某國辯稱,不同意李母的訴訟請求。

李父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軍有效,贈與協議有效,所以應尊重法院判決,1號房屋應由李某軍所有。不同意分割1號房屋。撫李父與李母結婚之前,雙方就已經簽訂過協議,雙方婚前婚後及身後的財產都有明確約定,所以本案涉案財產應適用於遺囑繼承而非法定繼承。李母沒有權利分割得到李父金錢方面的遺產。如果法院要處理撫卹金,應由我完全所有。因為李父去世後,李母沒有參加李父後事的辦理,都是我一手辦理且支付費用,李某麗也沒有出面。李父生病期間,李母也沒有去醫院照顧,甚至都沒有去過醫院。所以撫卹金應由我繼承。

另外,還有財產需要分割,詳見我提交的書面遺產說明清單,清單上所有內容根據協議都要求由我繼承,這些內容都由李母持有,要求李母返還給我。我認為李母存在轉移遺產情形。

 

本院查明

1996年10月18日,李母與李父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李某國系李父與前妻生育之子。李母與李父簽訂了財產協議書,內容包括“結婚之後,保持兩個家,輪流居住。各家財物,歸男女雙方個人所有,互不侵佔。婚後,男女雙方工資性收入,共同使用;其他性質收入,歸男女各方自己支配,互不干涉。百年之後,男方遺產,歸男方子女繼承;女方遺產,歸女方子女繼承”。該判決查明:2013年11月17日,李父與李某國訂立贈與書,李父另出具授權委託書。

根據民事判決查明:李某軍系李某國之子,上述判決中寫明的贈與書中約定:我願將本市海淀區1號房產贈與我的孫子李某軍所有,落款處有贈與人李父及被贈與人李某軍簽字。上述判決中寫明的授權委託書中同時約定:茲授權委託李某國全權辦理本市海淀區1號房屋產權過戶事宜。民事判決認定:李母對於李父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軍一事知情並同意,故雖然1號房屋系李母及李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且根據證據顯示購買1號房屋時使用了李母的工齡,李母對於1號房屋享有相應權益,但因其同意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軍,故本院確認李父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軍的贈與書有效。最終判決:確認李父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軍的贈與書有效。

 

裁判結果

一、李母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李某國35072.41元、給付李某麗35072元;

二、駁回李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李某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可知,李母對於1號房屋享有相應權益,但因其同意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軍,故法院確認李父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軍的贈與書有效,李母要求1號房屋中屬於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額的贈與予以撤銷的主張亦被法院駁回,故法院認為,1號房屋已被贈與案外人李某軍,不屬於李父的遺產範圍,故李母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意見,不予支援,對其要求對該房屋進行評估鑑定的申請不予准許。

對於李某國要求繼承的財產,李某國主張其生母所留存款及物品,其提交的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作證,無法對該證據予以認定,故法院認為李某國就其該項主張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援。李某國主張的李父津貼、老幹局補貼、1996年10月18日至今李母從李父工資卡中轉出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本身屬於李父的工資性收入,按照李父與李母婚前簽訂協議的約定,婚後雙方工資性收入共同使用,故上述款項屬於李父與李母共同使用款項,李某國要求分割,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