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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方有權擅自處分嗎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2.94W)

夫妻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法律規定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一致才能對財產進行處分。但若是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卻不知道是夫妻一方的單獨行為,則此處分行為對第三人有效。這有專門的制度進行規定,善意取得。總的來說,登記人無權處理,但第三人卻有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方有權擅自處分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