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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墊付醫療費用可以嗎?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3.06W)

一、交通人傷墊付醫療費用可以嗎?

交通人傷墊付醫療費用可以嗎?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沒有作出前,受害人可以通過公安交通管部門向機動車方墊付足夠的醫藥費。受害人應充分利用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未作出之前的這一段時間,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後,再通過公安交管部門來催要醫藥費相對來說會比較困難。交通事故肇事方應該是要出醫療費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話,可以自己先墊付醫療費,事後再通過打官司等辦法來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以及其他賠償金。法律未規定肇事方有先行墊付的義務。交警不會確定賠償金額,不會強迫肇事方墊付,只能組織雙方調解,調解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

我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所以在判決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願意,誰都不能強迫他。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 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不耽誤傷員的醫療救助情況,傷員可以自行墊付相關醫療費用,在事故責任認定後進行補償。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方拒絕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解決賠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