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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費誰墊付

車禍的醫藥費,可以由肇事方墊付,在確定具體的賠償責任後,根據肇事方已墊付的費用,相應減除其支付義務;也可以由受害人或其家屬自行墊付,自行墊付的,在確定肇事方賠償責任後,受害人有權向肇事方追償。也就是說,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肇事方必須墊付醫療費,實踐中哪一方墊付都可以。
如果遇到肇事方不墊付醫療費,家屬也來不及籌集醫療費的特殊情況,當受害人需要搶救時,交警部門可以通知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搶救費用。如果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限額,或者肇事方沒有購買交強險,或者肇事方逃逸未歸案的,則交警部門可以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墊付費用後,有權向肇事責任方追償。

交通事故醫療費誰墊付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