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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張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交通肇事 閱讀(3.05W)

周XX、張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周XX、張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  由交通肇事
案  號(2019)豫0324刑初81號
釋出日期2019-12-19

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豫0324刑初81號公訴機關欒川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X,男,漢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欒川縣。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師。被告人周XX,又名周X,男,滿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國中肄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住欒川縣。2019年1月22日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被欒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欒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欒川縣公安局依法逮捕。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男,漢族,1994年8月25日生,住洛陽市伊川縣。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欒川縣XX一分店,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24XXXX0324MA43181R1F。住所地欒川縣城關XX君山東XX。經營人張某某,男,漢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洛陽市伊川縣高XX,居民身份號碼410XXXX1989********。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欒川縣XX一分店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呂XX、張洪麗,河南XX律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41XXXX2878254J。住所地洛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九都路與孫辛路交叉口北XX。

法定代表人劉X某,公司總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汪XX,河南XX律師。

欒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欒檢公訴刑訴(2019)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X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欒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X出庭支援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欒川縣XX一分店委託訴訟代理人呂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汪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欒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18日12時23分許,被告人周XX無證駕駛豫C×××**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欒川縣城伏牛南XX“美的”專賣店門前路段時,因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保持安全車速,將過路行人劉X撞倒,造成劉X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周XX應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戶籍證明及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住院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情況說明、勘驗筆錄、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XX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X訴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醫療費、醫療用品和輔助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各項費用共計XXX.7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XX辯稱,1、其僅是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應由周XX承擔。本案中,周XX僅是七若滋僱傭的三輪車司機進行送貨,卻在自己沒有駕照的情況下私自將涉案車輛開出送貨,周XX存在重大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3、附帶民事原告人各項訴求計算均過高,懇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其不合理的部分。4、七若滋蛋糕店已為劉X墊付費用約76616元,懇請法院後期判決予以扣除退還。中國XX公司辯稱,依據交強險條例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僅有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本次事故中,肇事司機屬於無證駕駛,公司也已墊付1萬元的搶救費用,因此其公司不應再承擔保險責任,且墊付的搶救費用保留對直接侵權人的追償權。被告人周XX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不持異議。關於附帶民事部分,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其是XXX員工,認為原告請求賠償數額過高,認為其應該承擔責任,至於應該承擔多少,其也不清楚。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12時53分許,被告人周XX無證駕駛豫C×××**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欒川縣城伏牛南XX“美的”專賣店門前路段時,因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保持安全車速,將過路行人劉X撞倒,造成劉X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周XX應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周XX駕駛豫C×××**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張XX,實際所有人為欒川縣七若滋蛋糕店,平時用於店裡送貨提貨,該車在中國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劉X受傷當天入住欒川縣人民醫院,2019年1月19日出院,住院1天。於2019年1月19日入住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2019年4月10日出院,共住院81天。

另查明,被告人周XX系欒川縣XX員工,事發當日駕駛豫C×××**號小型普通客車給蛋糕店取草莓,被告人周XX在附帶民事原告人劉X住院期間墊付費用25904.91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欒川縣城關XX七若滋蛋糕店在原告住院期間墊付費用3400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XX公司墊付費用1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結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索賠專案定如下:1、醫療費共計158038.39元(包含道路救助基金墊付費用68670.2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每天50元,住院82天。3、營養費1640元,每天20元,住院82天。

4、誤工費。劉X年滿六十週歲,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收入狀況,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援。5、護理費17649.55元。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38522元/年標準計算。

6、交通費,根據劉X住院時間、地點酌定為1500元。7、住宿費208元。8、殘疾賠償金,未進行傷殘鑑定,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援。9、精神撫慰金,於法無據,不予支援。以上合計183135.94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欒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被告人周XX的刑事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共計183135.94元。被告人周XX系欒川縣XX僱傭的員工,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豫C×××**肇事車輛在中國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則中國XX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用共計19357.55萬元(已扣除保險公司墊付的一萬元)。因被告人周XX無證駕駛機動車,故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內不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93873.48元(已扣除被告人周XX墊付的費用25904.91元,欒川縣XX墊付費用34000元)由附帶民事被告欒川縣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周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周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XX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用共計19357.55萬元(已扣除被告保險公司墊付的一萬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欒川縣XX一分店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劉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用93873.48元,被告人周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扣除被告人周XX墊付的費用25904.91元,欒川縣XX墊付費用34000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X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審 判 長  王海濤審 判 員  孫江波人民陪審員  張小紅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書 記 員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