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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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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規定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201條規定,應當由一審人民法院或者是同級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一定的執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依據該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的調解書、裁決書,屬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其執行管轄法院應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 被執行人住所地,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在訴訟實務中,若被執行人是單位,並且該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書上已註明住所的,也可向該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後的效力問題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發,並不代表裁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待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裁決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仲裁裁決的一個最終的結果是非常的重要的,當然有一些人員對於仲裁裁決並不執行,所以此事還是要求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在此過程當中,必須要了解哪些法院能夠管轄,所以應當是由財產所在地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