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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1.57W)

提出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甚至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的處理,可是並不是所有的管轄權異議都能夠被接受,那麼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情況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圍繞著該問題為您做仔細的介紹,請您仔細閱讀下文內容。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如果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認為異議不能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提出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審查管轄權異議的幾個方面的內容

近年來,管轄權異議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為了節約訴訟成本、惡意拖延訴訟,出於地方保護等因素。可見正確處理管轄權異議,關係到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正確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這兩條規定原則上規定了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和處理方法。審查管轄權異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管轄權異議主體的審查。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識不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這裡所說的被告當然包括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追加的被告,對於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異議,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呢?應當區別對待。原告向法院起訴後,由於對案件性質認識的變化,訴訟請求發生變化等可能對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例如原告起訴時是以侵權提起的訴訟,起訴後又發現該案件性質並非是侵權案件,而是合同糾紛案件,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管轄的法院也會有相應的變化,原告就有權重新選擇受訴法院,故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再者由於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的原因,案件從受訴法院轉到另一法院,就原告而言,可能不同意該法院審理,又不願撤回起訴,那麼也就只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送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許再自行移送。”原告應該有權提出管轄異議。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應區別對待。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是依附於原告或被告,是輔助一方的當事人,無權選擇受訴法院,當然也就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動申請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應視為該第三人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則該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權利,該第三人也就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客體的審查。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作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沒有爭議,級別管轄作為管轄異議的客體有不同的意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如何處理問題的函》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的,受理訴訟案件的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並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見級別管轄也也是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對於指定管轄則屬於法院利用職權作出的管轄決定,不受當事人意志的約束,故指定管轄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三)管轄權異議期限的審查。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就是說在送達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逾期則喪失了管轄權異議權,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而原告和被通知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又如何確定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呢?原告提出異議的期限應等同於被告,從受理案件後的15日內,這樣在期限上公平地對待原、被告。通知參加訴訟的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異議期限應從被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參照被告的異議期限。

對管轄權異議期限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二是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情況,對於已經超過原管轄權異議期限的,當事人能否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例如原告為了管轄問題先起訴較小數額的標的,被告答辯期滿,開庭前或庭審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使起訴標的超出了級別管轄,被告此時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被告有權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意見,答辯期限應從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並通知被告之時,在該答辯期內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第二種情況,許多案件受理時的定性和開庭審理後的定性有時並不盡相同,案件如何定性又決定了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規定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可見案件定性發生變化後,人民法院有義務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了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後,案件當事人要求重新書面答辯的,法院應當准許,當事人也就重新獲得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期限應當從法院告知當事人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時,原告、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可在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四)管轄權異議內容的審查。 

管轄權異議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性質相一致,以案件的性質確定管轄,審查管轄權異議應只審查那此與案件性質一致的異議。對於那些不屬於管轄權異議內容的異議可不予審查,主要包括二種異議,一是提出案件不屬法院主管的異議,要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管轄權異議,這類異議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處理法院與法院之間對案件的管轄問題,是確定某一案件由哪個法院審理的問題,是法院內部的分工問題。而主管異議則是解決法院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問題,是法院的外部關係。再說該糾紛是不是法院主管應經過實體審理才能確定,是解決的實體問題,而管轄權異議是解決的程式問題,故主管異議並不是管轄權異議,可不予審查。第二種異議,對於已經由上級法院確定了某一類糾紛由某一法院集中管轄或指定管轄,當事人再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可不予審查,直接告知當事人。因為集中管轄和指定管轄是有權法院依職權作出的對某類案件的分工問題,當事人無權選擇受訴法院。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有仲裁協議內容的案件,該類案件的管轄權異議要根據仲裁協議的內容仔細審查。如果當事人提出了仲裁協議無效或不明確主張的,法院應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以確定管轄問題。

(五)管轄權異議審查的方法及處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方法,僅要求對管轄權意義認真審查,因此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大多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書面審查過於表面化,有其不可否認的弊端。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方法應以書面審查為主、聽證審查為輔。大多數管轄權異議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即能確定,爭議較大的,要用聽證的方法審查異議,讓當事人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以上就是關於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情況的介紹了。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利用管轄權異議的提出來拖慢訴訟程式的情況,因此對於法院來說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提出主體的資格就成為了重要的內容之一,同時也要對管轄權異議的內容進行仔細審查,確保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合法性,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