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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中院要多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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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審理

管轄權異議中院要多久作出裁定?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中院作出裁定時間限制

1、時間限制

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因為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中院要多久作出裁定?”這個問題答案就是三十天。需要注意的是對一審法院的裁定不服是需要以上訴形式進行的,且需要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否則上級法院將不受理該上訴,原因是超出時間限制,受理的話會使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這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公平,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各種日期,以防錯過可以維權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