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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房子房東有權利收回嗎?

租房合同 閱讀(2.08W)

一、轉租房子房東有權利收回嗎?

轉租房子房東有權利收回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很顯然,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就擅自將房屋轉租給他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只是承租人給轉承租人造成的損失,轉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討。

由此可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原租賃合同有效,不過此時房東可以行使解除權,要求收回房屋;或者房東追認或默許轉租行為,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這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相對性。

二、房屋轉租合同雙方有什麼權利義務

當事人權利義務

在房屋轉租合同的三方當事人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房屋租賃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外,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規定;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除房屋轉租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外,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關於出租人和承租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同時,房屋轉租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轉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除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還有其特殊內容。

(一)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在房屋轉租合同關係中,出租人除了依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外,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請求承租人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

房屋轉租合同成立並不影響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仍應當依照原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履行各項義務,且不得以次承租人違約或者不履行義務為由拒絕向出租人履行義務。承租人不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的義務或者次承租人對承租房屋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和損害賠償責任,但出租人與承租人、次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從轉租中獲得收益的權利

出租人是轉租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權人,承租人轉租該房屋獲得收益的,出租人當然有權從中獲取一定的比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這種收益的獲取方式,既可以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提高原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標準,也可以約定從承租人收取的轉租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付給出租人。

3、監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房屋的權利

在房屋轉租合同關係中,原則上是承租人享有監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房屋的權利。但是,出租人畢竟是轉租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權人,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情況對其影響最大,因此,應當賦予出租人監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房屋情況的權利。這樣,出租人不僅有權監督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房屋,還有權監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房屋。當次承租人不正當或者非法地使用、收益租賃房屋,且承租人怠於行使監督權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或者損害賠償責任,直至要求承租人解除轉租合同。

4、請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的權利

當房屋轉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有權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當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因此,當房屋租賃合同與房屋轉租合同都終止時,出租人有權選擇向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尤其是承租人怠於行使返還請求權時,由出租人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租賃房屋返還請求權,有利於維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非在轉租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都終止的情況下,出租人不得向次承租人主張返還租賃房屋。如,轉租合同終止而房屋租賃合同未終止的,只有承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返還房屋,出租人無權請求返還。

實際生活當中,租賃房屋居住需要注意房屋的所有權人到底是屬於水,如果房屋所有權人並不是屬於將房屋租給你的那個人,那麼很有可能就會涉及到轉租的問題,一旦房東發現的轉租,那麼他是可以收回房屋的,所以對於成都人來說,這一點是不利的,必須要在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仔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