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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不交房租房東是否有權收回房子

租房合同 閱讀(1.75W)

長期不交房租房東是否有權收回房子

一、長期不交房租房東是否有權收回房子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的,房主應當延長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允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搬遷確有困難的,可以限期讓其找房或騰出部分住房。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的房屋,租賃期內,該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允許。如房主住房困難,而房客又有條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所以,如果承租人超過了六個月不交房租,房東是有權收回房子的。

二、房屋抵押後還能出租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擔保法》等法律規定,抵押是一種債權擔保的方式,債務人或第三人並沒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仍對抵押的房產擁有所有權,正是因為此,所以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民法典》第405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因此,房屋抵押後是還能出租的。

要是承租人長期不交房租的話,這樣的行為無疑就已經構成了違約,那此時出租人在經過幾次催告之後,承租人仍然不交房租的,則可以用之前的押金來折抵一部分房租,與此同時,房東也是有權向出租人收回房子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