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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處理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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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式和流程
1、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後,作出異議裁定。
3、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2)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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