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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辦理異議登記的程式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1.91W)

買賣不破租賃辦理異議登記的程式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辦理異議登記的程式是什麼?

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的房屋權利人要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屋登記薄記載的事項錯誤的,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辦理異議登記的流程

1、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填寫登記申請表;

2、登記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

3、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並將異議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二、如何正確理解“買賣不破租賃”?

這其中的關鍵是如何理解“買賣不破租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設立這一制度的本意旨在通過維持原租賃合同的效力來保障承租人對房屋繼續使用的權利。其構成要件通常被認為應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均合法有效;房屋的所有人或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將房屋轉讓給買受人;房屋已經交付承租人使用,即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出租行為之後。從租賃行為的效力分析,其生效的前提之一應當是房屋應當交付給承租人居住使用。

並不是所有情形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下這些情況,是不該原則限制的: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此外,如果租賃物所有人被宣佈破產,法院在依法處置破產財產導致租賃物權利主體變更時,通常也被認為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實施有一定條件,其中就包括要房屋租賃合同需要登記備案。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去登記及辦理異議登記,帶上房屋租賃合同、身份證及房產證等材料。對於承租人來說,有必要了解和掌握買賣不破租賃方面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