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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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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異議的程式是什麼?

商標異議的程式是什麼?

1、提出異議: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註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2、通知答辯: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式進行。

3、補正(非必經流程):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

4、做出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

5、送達裁定書: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6、複審: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二、商標異議的重要性

1.商標異議是商標註冊流程的重要程式。

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註冊取得。法律對商標註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收到註冊申請後,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註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

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註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刊登《商標公告》。此後,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

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2.商標異議是對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商標局對於商標註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應用於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沖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註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資料庫,審查員通過執行審查程式來檢索該資料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但這種方式存在兩點缺陷:第一,資料庫記錄的資訊可能存在差錯。因為建立資料庫是通過人工勞動完成的,該資料庫記錄了數百萬條的商標資訊,存在差錯在所難免。第二,審查程式本身不可能檢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極其複雜,儘管審查程式的設計儘可能全面地考慮了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型別,但顯然無法窮盡。例如,對於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現有的審查程式很難檢索出來。

(2)在主觀方面,由於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型別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3)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只根據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進行,一般只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商標相沖突作出判斷。至於那些申請註冊商標損害除在先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問題,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工作來解決。

因此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無法保證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換言之,確實有部分被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是存在瑕疵的。通過商標異議程式就可以對被異議商標作進一步的審查,甄別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不予註冊。因此,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3.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工作進行監督。

通過商標異議程式,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綜上所述,任何人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均可在初審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基本程式如上。對任何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從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商標異議的行使的效力: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被提異議以後,該商標註冊流程即進入異議審查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