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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有什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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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有什麼不同嗎

對於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有什麼不同嗎

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二、商標的異議

商標異議 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企業的成立往往需要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商標。商標不僅僅是企業的文化發展,更是人們認識該企業產品以及文化的一種途徑,因此商標的存在是非常具有意義以及能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對於違反商標法的犯罪人員,我們將根據事件的輕重給予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