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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法庭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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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法庭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法庭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法庭的處理程式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二、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

三、管轄權主體有哪些?

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於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以上就是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必須在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才可以對相關案件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在案件的審理後期,發現不具備管轄權的,就需要按照移送管轄的相關條件來進行移送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審查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