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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商標爭議程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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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商標爭議程式有什麼?

處理商標爭議程式有什麼?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而且商標核准註冊的日期先於被爭議人商標核准註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准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註冊日期在後的商標註冊人不能向註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註冊產生的。因此以註冊先後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案範圍為: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三)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

二、如何打商標爭議糾紛的官司?

1、確認管轄。

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複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

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商標被侵權人起訴必須注意:

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商標侵權人,有具體的起訴請求,如要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請求一定數額的賠償,有事實和理由,即起訴時應附送註冊商標有關證明檔案以及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等;起訴要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選擇最有利於已方的法院起訴;起訴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期提出,即自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標專有權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起訴。另外,商標侵犯案件較為複雜,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蔘加訴訟。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或精通商標法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3、審理。

人民法院對於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立案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異議,這就是商標爭議程式。處理商標糾紛的案子時,首先要確認管轄權,然後向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對方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法院同意受理的會將其訴狀送給被告,並要求被告提交答辯狀,然後排期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