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涉及商標異議怎麼處理?

商標 閱讀(2.26W)

商標異議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異議期限內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請求商標局不予註冊。商標局經審查依法作出准予註冊、不予註冊、部分商品(服務)不予註冊決定的制度。

涉及商標異議怎麼處理?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 [4]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援。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宣告,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4、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影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併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影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並將留存的匯款單影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併郵寄到商標局。

5、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式。

7、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8、由於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後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9、由於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檔案視為已經送達。

如果被有第三方提出商標異議的話,那麼涉及到註冊商標的企業,只能夠等待商標局的相關裁定結果,才能夠確定該商標還能不能繼續進行使用。商標異議的答辯一般是30天之內,如果認為對方提出的商標意義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話,可以向商標局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