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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異議申請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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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異議申請的程式是什麼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援。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宣告,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
3、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4、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影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併送交商標局。
5、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