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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持有人的商標異議的程式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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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持有人的商標異議的程式怎樣的

商標持有人的商標異議的程式怎樣的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異議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二)異議人通過郵寄或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3、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視窗繳納異議規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異議的審查主體:由商標局負責審查。商標異議的行使時間:對任何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從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商標異議的行使的效力: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被提異議以後,該商標註冊流程即進入異議審查程式。

二、商標異議的步驟:

1、提出異議: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註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2、通知答辯: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式進行。

3、補正(非必經流程):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

4、做出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

5、送達裁定書: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6、複審: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在我國這類商標異議有商標管理局進行審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案件情況,審理這類案件商標異議案件。商標的持有者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收集這類案件證據,證明自身的商標侵害,賠償自身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