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商標爭議期使用商標算侵權嗎?

商標 閱讀(3.15W)

一、商標爭議期使用商標算侵權嗎?

商標爭議期使用商標算侵權嗎?

在商標爭議期間法院尚未對商標所有權進行判決,所以不算侵權。伴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糾紛層出不窮,商標糾紛日益增多,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我國的商標糾紛主要是指在商標競爭中,涉及類似商品的判斷、近似商品的認定以及其他具體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所引發的糾紛。具體表現為承攬加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搭贈是否構成侵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後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使用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侵犯商標權的商業名稱是否構成浸權、替換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等行為。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存在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註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者或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侵權糾紛及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途徑,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 [1]

1、行政解決方式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二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三、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四、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責令並監督銷燬物品;六、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二、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解決方式

(1)管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複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一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採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於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採用或合併採用以下辦法: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燬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裝置,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二、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宣告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三、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四、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3)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解決適用民事訴訟程式。

起訴。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

針對於商標的相關侵權行為,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在爭議期間,由於法院並未對商標的所屬權進行明確的規定,所以雙方還是可以使用該商標。但是在使用該商標的期限之內,可以列入到法院判決之後,對方要求進行賠償的計算期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