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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搶注商標爭議案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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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商搶注商標爭議案如何認定?

代理商搶注商標爭議案如何認定?

代理商搶注商標爭議案的認定應當看代理商是否取得了原商標的委託代理權,如果沒有取得原商標的代理權而從事相關營利活動,則屬於商標侵權,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懲罰。商標搶注如果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不違背商標註冊原則的,可以認為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

二、商標搶注行為的含義及原因透視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衝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二)商標權保護範圍的侷限

商標權是一種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為其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一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蘊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立、使用和維持一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於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眾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一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正常的商業行為中,有一種是加盟代理的授權經商行為,即通過經營原商標的代理權來獲取相關利益。如果原商標的代理權已經委託授權給了代理方,則不構成商標侵權,屬於正常的商業代理行為,反之,則違反了商標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界定並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