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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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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爭議的條件有什麼?

商標爭議的條件有什麼?

對註冊商標進行爭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註冊商標所有人;

②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的核準註冊日必須先於被爭議人之註冊商標的核準註冊日;

③申請爭議的時間為自被爭議的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1年內,超過此時間提出的爭議不予受理;

④被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與,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兩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⑤爭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屬於商標註冊不當的補正事由(即商標法第27條第1款所規定的理由),也不得與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事實和理由相同。

二、如何打商標爭議糾紛的官司?

1、確認管轄。

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複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

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商標被侵權人起訴必須注意:

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商標侵權人,有具體的起訴請求,如要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請求一定數額的賠償,有事實和理由,即起訴時應附送註冊商標有關證明檔案以及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等;起訴要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選擇最有利於已方的法院起訴;起訴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期提出,即自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標專有權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起訴。另外,商標侵犯案件較為複雜,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蔘加訴訟。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或精通商標法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3、審理。

人民法院對於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立案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申請人不得對核准註冊前提出異議的商標,以同一個理由重複申請商標爭議裁定。處理商標糾紛的案子時,首先要確認管轄權,然後向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對方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法院同意受理的會將其訴狀送給被告,並要求被告提交答辯狀,然後排期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