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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出讓應當注意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2.7W)

在我國國家的管轄範圍內,土地資源屬於國有財產,我國公民只是具有相應土地的使用權,不能隨意進行私自佔有。其中就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出讓而言也是有相關規定的。那麼,您是否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出讓的注意事項是什麼呢?在出讓的過程中應當注意權屬的調查等內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出讓應當注意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出讓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1、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2、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4、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5、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6、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7、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閒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二、什麼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因此在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應當確保相關證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是否具備合法資質,同時在轉讓時雙方應當進行簽署合同進行公證,避免產生糾紛和引起訴訟,者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方式。當然,土地使用證轉讓也應當協商具體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