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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土地承包 閱讀(1.17W)

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資源,國家規定了公民對於土地只有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了轉讓、劃撥等等。一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由國家劃撥取得。而國家對於這部分土地的使用有著嚴格的規定,那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下面就跟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吧。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根據相關的規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讓的。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 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特點?

1、行政干預性強。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絡,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型別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衝擊。這就是說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2、不對稱性。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3、有償性。

2008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三、劃撥土地使用的要求

1、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按規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者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2、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回無償劃撥的土地。

3、對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都市計畫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不過劃撥用地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同,它的轉讓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需要經過有審批權政府的審批等等。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無償的,使用權人對它的轉讓、出租等處理,都會更多地受到政府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