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地役權消滅的條件及原因是什麼呢?

土地承包 閱讀(2.32W)
地役權消滅的條件及原因是什麼呢?
律師解析:一、地役權消滅的原因或者說條件如下:
1.土地滅失。土地滅失是任何以土地為標的的物權消滅的原因,但地役權不但因為作為其標的物的土地(供役地)滅失時消滅,而且地役權也因需役地的滅失而消滅。
2.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3.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地役權因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而消滅:第一,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第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4.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於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後,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租金。
5.存續期間的屆滿或其他預定事由的發生。地役權如有存續期間,因期間的屆滿而消滅。
二、用益物權與地役權的區別如下: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係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4、地役權就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地役權,是指為使用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三、一般來說設立地役權進行登記的流程如下:
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申請,遞交相關材料,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登記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抵押登記,並在房產證設立抵押。
地役權設立後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地役權人的權利:
(1)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2)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
(3)設定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
2、地役權人的義務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義務
(2)支付費用的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
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