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債的消滅原因是什麼

個人債務 閱讀(2.7W)
債的消滅原因是什麼
債的消滅: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的民事法律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債的履行:債務人已按照債所規定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金、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了完全的實現。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實現“銀貨兩訖”。債因履行而消滅,是社會主義社會中消滅債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因為只有通過債的履行才能滿足某種生產或生活上的需要,是任何違約金等罰則所不能取代的。
2.債的抵銷 :凡同種類(特別是金錢)並已屆履行期限的對待債務,均可因互相抵銷而消滅。例如甲項債的債務人是乙項債的債權人。而乙項債的債務人又是甲項債的債權人,此時甲、乙兩項債稱“對待”之債。如這兩項債都已屆履行期限而種類又相同的,它們就可以因抵銷而消滅。如二者數額不同,也可以採用部分抵銷而支付差額的辦法消滅。如一方債務未到履行期限,而債務人自願拋棄期限的利益的,也可以抵銷。在社會主義組織間對待的金錢之債,需通過雙方開戶銀行劃撥結算,不得自行抵銷。
3.行政命令:債可因有關的國家權力機關或管理機關的命令而消滅。如1981年財政部《關於國營關停企業財務處理的規定》第3條規定:“債權、債務雙方都是國營關停企業,確實沒有償還能力,逾期不能還清的,在取得雙方證明並報請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作為呆帳損失處理,雙方登出帳目。”國家因天災人禍而免除某些地區農業貸款的歸還,也是行政命令消滅債的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