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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因什麼原因消滅

債務債權 閱讀(3.14W)

一、留置權消滅的一般原因

留置權因什麼原因消滅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於寬展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二、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

1、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

債務人可以另行提供擔保,取代留置擔保,消滅留置權。債的擔保方式有許多,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些擔保方式都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方式,須經債權人認可,否則不能消滅留置權。由於留置擔保屬於法定擔保,留置權的發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擔保對當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擔保的可能性。留置物歸債權人佔有但債權人卻無法使用留置物,這實際上導致留置物的閒置,不利於留置物效用的充分發揮,也不利於經濟流轉。因此,法律允許當事人另行協商設定擔保以取代留置權。

2、留置物佔有的喪失

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債權人對留置物佔有的喪失使得留置擔保的基礎喪失,因而構成留置權的消滅原因。債權人對留置物佔有的喪失分兩種情形:

(1)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喪失佔有,如債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此情形下留置權當然消滅,且因其他原因重新佔有時也不能恢復留置權。

(2)由於第三人或債務人的非法侵奪導致債權人對留置物佔有的喪失,此情形下債權人的佔有權可以對抗侵奪人,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債權人的留置權並不當然消滅,在其喪失佔有時消滅,在其恢復佔有時留置權重新取得。

綜上所述,留置權會因什麼原因消滅呢?這個問題,小編已從留置權消滅的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這兩個方面進行解答,列出了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留置物佔有的喪失等四個原因,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了解得更詳細的話,歡迎尋找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