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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消滅的法定原因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2W)
刑罰消滅的法定原因是什麼
刑罰處罰權的消滅事由有如下情況:
1、犯罪人在判決後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死亡;
2、犯罪人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刑罰;
3、被判緩刑的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4、犯罪分子獲假釋,假釋考驗期限屆滿,原判刑期執行;
5、免於刑事處罰,犯罪人雖負有刑事責任,但因免於刑事處罰而無刑罰執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終止執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過刑罰執行時效,犯罪人被依法判處刑罰,但因某種原因超過法定的行刑時效而刑罰沒有執行;
9、超過追訴時效,犯罪人犯罪後超過規定的追訴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