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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轉移的原因:(一)法律行為。(二)法律的直接規定。(三)法院的裁決。債的消滅的原因:(一)清償。(二)抵銷。(三)提存。(四)免除。(五)混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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