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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消滅的原因如下:(一)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三)船舶滅失。前款第(一)項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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